内部程序尽管不直接涉及执法当事人,但是影响对外执法的效果,会对执法当事人产生影响,即内部程序产生外部效应。
从理论上说,我国宪法第9条也可发挥类似功效。(15)参见上引韩大元书,第184页。
(24)如主张言论自由的公立电视台、主张学术自由的国家研究机构或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权的机构等。资源一旦被分割成特定部分为具体主体所合法支配,就具有了民法上的物的含义,此时利用者的支配或交易要想取得合法效力,就须遵循物权法、合同法等民法规范,但国家仍保留有管制权力。第三,权利并非绝对排他,许可未必当然优先。(14)如在德国、日本居于主流地位的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规范只能作为解释依据,通过私法规范中的一般条款或概括规定间接发挥作用。而后者不存在民法所有权人,相关政府或部门只是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故侵害人主要承担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为主的公法责任。
其中第1款肯定和确认了国家对资源利用进行立法干预的权力,为国家按照公益需要型塑资源利用秩序提供了合法性基础。(29)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国家所有权就是国家作为全体人民代表,从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依全民意志对自然资源进行支配并受益的权力。[1] 毋庸讳言,从政治的视角看,在任何国家,任何政治体制下,宪法不仅是法,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象征或者政治宣言。
注释: [1]参见《王汉斌访谈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所谓议行合一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负责执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的权力。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宪法观念 。
198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这种追求政治秩序稳定的价值诉求直接影响了历次宪法修改。
为此,如何结合中国的政治实践并基于法学的立场研究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问题将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这种变化的原因可以追溯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政治领域极左思潮的结束,执政党提出政治领域的思想解放要求: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1993年宪法修改后,新华社的新闻标题是《首都各界座谈宪法修正案与会者认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加上宪法学方法论转型的影响,对于基本权利法解释学的构建成为近十年来中青年宪法学者的努力目标。
以阶级分析方法为根本方法的宪法学强调宪法在内容上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韩大元:《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载《法学》2003年第1期。[13]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不排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
与此同时,实践问题导向的宪法理论研究将成为主流。而实施的方式主要是立法,实施宪法的主要机构是全国人大。
[15] 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观念成为理论研究的共识,有关基本权利的研究逐步升温,特别是法理学界对于权利一义务基本范畴的研究,更促使了宪法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关注。而八二宪法通过后,人民日报社论的标题是《人人学习宪法,人人掌握宪法》、《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等。
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和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我国宪法学界对于基本权利在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达成了学说上的基本共识,宪法学研究已经逐步转向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研究。1999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指出:属于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可以不作修改。[19]时任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的刘政也撰文指出议行合一不是我国人大制度的特点。宪法实施三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法律系统相对于政治系统的独立性已经逐渐显现。
为此,主流政治观念旗帜鲜明地主张坚决不搞三权分立,其中包含着反对由司法机关来审查法律合宪性的观点。[18]王玉明:《议行合一不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4期。
[2]特别是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后制定的宪法,往往需要对一些事实进行宣告和确认,通过以宪法规范确认事实的方式来寻求政权的历史正当性。特别是最近十年以来,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在方法论和基本理论体系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五四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立法的权力,到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才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权力。2004年宪法修改时,新华社的新闻标题是《从宪法修改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迄今,主流宪法观念仍然强调宪法是人民意识的体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更加重视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并致力于完善参与的法律程序。在此背景下,宪法解释方法最初是为了回应现实变迁的需要而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新的理解,其功能定位是作为宪法修改的替代手段。2004年3月1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进一步重申了有的(修改建议)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自八二宪法颁布以来,在保持现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格局不变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内部特设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的思路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肯认。
三十年来,宪法学理论研究也间接地影响着主流宪法观念的变化,进而影响着宪法制度的发展。此外,法律实践中不断出现大量的宪法问题也需要从理论上给予解答,由此产生了对抽象宪法条文进行法律解释的需求。
(二)基本范畴与理念的变迁 宪法学方法的变迁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发展。一、八二宪法颁布以来主流宪法观念的发展 (一)从根本意志到根本规范 宪法变动频繁的时期,主流宪法观念往往会强调宪法背后的人民意志,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各个宪法草案报告中的人民意志出现的频率逐渐提高。
这种现实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在这种司法优位的理念下,宪法学理论曾一度主张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甚至有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的义务。持论平稳的学者更趋向于以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法学方法为根本方法,同时引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围绕宪法规范来寻求对中国宪法现实具有解释力的宪法学说。参见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在中国共产党的主流宪法理念中特别强调对事实问题的确认。
上述价值观念转变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承认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司法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人大不宜对司法过程进行个案监督,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宪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由于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将宪法理解为是对某种政治事实的确认和宣示。
要重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鉴于这种现状,理论界开始反思在抽象层面研究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和原理的现实意义,逐渐认识到仅仅关注宪法条文的宪法解释学无法有效地回应现实的需求,也无法促成现实中宪法制度的发展,因此理论界对于宪法解释的研究开始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
[20]刘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115页。[9]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4期。